重庆。单身的李女士平时独居在一栋公寓里,前几天准备出门,在门口穿鞋时发现鞋里不太舒服,拿下一看,里面竟然出现两张小纸条,纸条里写着“很喜欢吃脚,想和你交朋友”。这样的内容,让李女士非常无语,甚至有了心理阴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女士所住的公寓是租的房子,住了有大半年的时间,平时都是将鞋柜放在门口楼道中,当天一大早准备换鞋出门时,刚把脚穿进去,就感觉里面似乎有东西,拿下来一看,发现有两张纸条。
打开的第一张纸条写着“鞋子真不错,何必追你,谈朋友,鞋子很有品味”。这句话让李女士有些莫名其妙,没太清楚理解对方的意思,但总是感觉不太对劲。
随后她又打开第二张纸条,上面写着“很喜欢吃脚,有意加V,如有吓到,对不起,红包10元”。
这时李女士瞬间意识到,对方是有一定的癖好。突如其来的纸条,把李女士吓得不轻,她赶快将鞋柜搬回了屋子,随后又报了警。
既然对方留了联系方式,那上面的人,就是最大的嫌疑人,于是李女士添加了对方好友进行质问,结果对方听到这件事后,感觉很惊讶,表示压根就不知道此事。还问李女士是不是在厕所看到联系方式的,怀疑是自己被人“恶作剧”了。
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不过在这件事上,给我的第一反应是遇到了有特殊癖好的人,但是看到对方的反应,似乎他是真的不知情,如果是这样,或许性质就变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电话号码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放纸条的人如果不是男子,那男子的隐私就已经被人侵犯了,而且以这种方式透露给他人,性质更加恶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作为成年人,都知道小纸条的内容是什么意思,然后再配上男子的联系方式,这就相当于给男子本人定了一个有特殊癖好的标签。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旦被警方抓到,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提示下,就是家门口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也是消防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堆放任何杂物。李女士将鞋柜放在楼道,这种行为也是不合适的。
楼道是业主进出家门的通道,也是社区居民疏散通道,同样是高楼业主的生命通道,依据法律规定家门口放鞋架、楼道里堆杂物,都属违法行为,轻则警告罚款、造成损失赔偿,重则拘留,所以楼道的安全还需要靠每位业主共同维系。通过这件事,恐怕李女士以后再也不敢把鞋放在楼道里了。